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03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与郭扬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郭扬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58号原告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深圳国际商会大厦****,负责人朱江华。委托代理人乐园,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扬斌,住址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