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诉谢某某、宋某甲、宋某乙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谢某某,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郭红伟,主任。委托代理人余红莉,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宋某甲,男,200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法定代理人谢某某(宋某甲之母),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宋某乙,男,201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法定代理人谢某某(宋某乙之母),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谢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谢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共同负担。审判员 曾永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