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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行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与贺某建设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梁行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冬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贺某,商丘市梁园丰源饭店业主。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丹建设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体适格,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案处字第1108号案件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姜继亮审判员  蔡文卿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峰(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