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民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孝连、许兵等与李志龙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孝连,许兵,许雪梅,许川,李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廊民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周孝连。申请执行人许兵。申请执行人许雪梅。申请执行人许川。被执行人李志龙,现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孝连、许兵、许雪梅、许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龙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成龙被判处死缓,现在保定监狱服刑,其没有收入来源,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李志龙本人离异,除扣划其在很行的8284元存款外,其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亦没有房产和交通工具,确实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廊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铁苓审判员 田汝勇审判员 薛智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