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常东生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97号罪犯常东生,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初中文化,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被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九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东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常东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常东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各科考试成绩平均89分。在从事重症监护、精神病监护的劳动改造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自2013年2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获得考核分200分,记功3次。该犯系累犯,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常东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东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