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潘海林诉被告哈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林,哈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潘海林,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建宏,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秀英,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林诉被告哈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海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海林的撤诉申请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潘海林承担。审判员 杨晓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