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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潘海林诉被告哈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林,哈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潘海林,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建宏,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秀英,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林诉被告哈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海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海林的撤诉申请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潘海林承担。审判员  杨晓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