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瑞与蒲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蒲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男。被执行人蒲键,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蒲键未能按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蒲键在银行的存款31122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