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瑞与蒲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蒲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男。被执行人蒲键,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蒲键未能按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蒲键在银行的存款31122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