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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段世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海丰,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152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称,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做实体上的审查。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即认定上诉人涉嫌信用卡诈骗,超越形式审查范围,不应剥夺上诉人的诉权。故原裁定不予受理不当。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裁定在未经审理既认定赵宝瑞之行为系恶意透支信用卡不当。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起诉有明确的被告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裁定不予受理失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周玉宝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熙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