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一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宋东升诉李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东升,李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263号原告:宋东升,男。被告:李忠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东升与被告李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的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宇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