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杨冬梅与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梅,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00号原告杨冬梅。委托代理人XX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大浦工业区大浦路66号。法定代表人:南晟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寒松,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丁,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冬梅与被告告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锦亭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