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新疆沙里金服饰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聚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沙里金服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聚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新疆沙里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莎丽娅·霍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被告:乌鲁木齐市聚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彭加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沙里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聚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沙里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沙里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7.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23.8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723.8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江金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