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绍遵与管秀红、姚启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遵,管秀红,姚启华,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82号原告李绍遵。被告管秀红。被告姚启华。被告张英。原告李绍遵与被告管秀红、姚启华、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姚启华名下的车牌号为鲁G×××××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隐藏、毁损、赠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