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刑初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新田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希娥,张新田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刑初第525号自诉人吴希娥,居民。诉讼代理人李兴文,邹城古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张新田,居民。辩护人张海莉,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吴希娥以被告人张新田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吴希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吴希娥以双方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吴希娥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成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中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