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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福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鲍粉堂诉与毛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粉堂,毛亚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福民初字第13号原告鲍粉堂,女,1963年12月18日生。被告毛亚军,男,1990年6月25日生。原告鲍粉堂诉被告毛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粉堂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65元,由原告鲍粉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松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