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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水栓亮、水春燕申请执行王军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水栓亮,男,生于1953年10月2日,汉族,住陕县。申请执行人水春燕,男,生于1976年4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军营,男,生于1956年5月25日,汉族,住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陕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标的,经查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涛审判员  高铁星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卫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