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城法字第3392号-1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程昌俊与林凤菊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昌俊,林凤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字第3392号-1申请执行人程昌俊,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林凤菊,女,汉族,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关于程昌俊与林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凤菊应向申请执行人程昌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在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委托该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其至今未回函。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3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文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