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刑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龚某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刑终字第161号原公诉机关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2009年12月17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盂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盂县人民法院审理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龚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盂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盂县人民法院(2014)盂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盂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元钊审 判 员 任文东代理审判员 姚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