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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李卓罕合同普通执行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李卓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二路122号。负责人:徐辉,行长。被执行人:李卓罕,男,汉族。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卓罕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肇怀法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李卓罕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应支付透支信用卡本息、滞纳金、其它费用共4843.19元(自2013年11月10起到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本息、滞纳金、其它费用,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垫付的诉讼费98元。周小玉不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鉴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金融、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4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斯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