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梅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沈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梅民初��第00281号原告沈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