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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华一×与华二×、华三×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一×,华二×,华三×,华四×,华五×,华六×,华七×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21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华一×(系原告妻子)。原告华一×。被告华二×。被告华三×。被告华四×。被告华五×。被告华六×。被告华七×。原告张××、原告华一×诉被告华二×、被告华三×、被告华四×、被告华五×、被告华六×、被告华七×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月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一×及作为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华二×、被告华三×、被告华四×、被告华五×、被告华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华一×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二原告均已八十六高龄,已没有自理能力。先前二原告有积蓄,现积蓄已花完,需要六个子女尽赡养义务。而现在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导致二原告生活没有费用,治病没有费用,原告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不养父母实不应该,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六被告每月每人向原告支付500赡养费。2、二原告已花治疗费4500元,由六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被告华二×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父母要多少给多少。被告华三×辩称,不同意给父母赡养费,可以住父母家养着父母。被告华四×辩称,不同意给赡养费,愿意到父母家养着父母。被告华五×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被告华七×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被告华六×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六人,即本案六被告,六被告现均已成年。二原告均系农业户口,无退休金,村委会每人每月给付劳保费300元。二原告均已84岁高龄,身体患有疾病,已花费部分医疗费。本次诉讼,原告主张医疗费4500元要求各被告承担,到庭各被告对于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医疗费票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二原告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在此情况下,各被告作为原告儿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在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对父母给予资助和关怀,故对二原告要求各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告的生活状况,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原告主张各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系合理的。被告华三×、被告华四×辩称不同意给付赡养费,但可以住父母家养着父母,因原告坚持要赡养费,从老人晚年幸福生活考虑,应当充分尊重老人意见,故被告华三×、被告华四×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各被告应当承担。被告华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后果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二×、被告华三×、被告华四×、被告华五×、被告华六×、被告华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张××、原一×桂茹赡养费500元。二、被告华二×、被告华三×、被告华四×、被告华五×、被告华六×、被告华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原告华一×医疗费4500元,各被告每人给付7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六被告各负担6.67元(此款六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月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