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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商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临安华香炒货食品厂与杭州临安大亨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华香炒货食品厂,杭州临安大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1792号原告:临安华香炒货食品厂。负责人:方海峰,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可龙。被告:杭州临安大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帅昌炜。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华香炒货食品厂诉被告杭州临安大亨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华香炒货食品厂以原被告自愿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华香炒货食品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华香炒货食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7元,减半收取978.5元,由原告临安华香炒货食品厂负担。审 判 长  王笑庆审 判 员  陆宗亮人民陪审员  陈羽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