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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将执行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明清与张显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清,张显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将执行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清,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张显耀,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王明清与被执行人张显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将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但已被其他案件保全,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4)将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海洋审判员  曾水亮审判员  庄维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军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