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执民字第2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宁波众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卢瑞瑞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众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卢瑞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2059-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众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汪小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7309114028),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卢瑞瑞,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众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瑞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卢瑞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的别克SGM7168ATA小型轿车一辆。并于2014年12月18日以5.1万的最高应价拍卖成交。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张亦国(身份证号码:××)未在拍卖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拍卖价款。本院认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应重新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年12月1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举行的拍卖标的物为浙B×××××的别克SGM7168ATA小型轿车一辆拍卖无效,应重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陆 虎审判员 林 晓 奎审判员 葛 昊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颖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