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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铁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三普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凯达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三普电力有限公司,甘肃凯达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铁民初字第65号原告兰州三普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洋、路哲,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凯达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正春,男,甘肃凯达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唐爱荣,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三普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凯达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三普电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三普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兰州三普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新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翼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