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民三重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顺贵与被告南阳市盛和果木烤鸭餐饮有限公司、王培、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顺贵,南阳市盛和果木烤鸭餐饮有限公司,王培,陈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民三重字第00003号原告苏顺贵,男。被告南阳市盛和果木烤鸭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亚果,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逢春,男。被告王培,男。被告陈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顺贵与被告南阳市盛和果木烤鸭餐饮有限公司、王培、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顺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顺贵负担1340元,审 判 长 蒋 娜审 判 员 王锋旭人民陪审员 高贯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