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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民三重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顺贵与被告南阳市盛和果木烤鸭餐饮有限公司、王培、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顺贵,南阳市盛和果木烤鸭餐饮有限公司,王培,陈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民三重字第00003号原告苏顺贵,男。被告南阳市盛和果木烤鸭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亚果,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逢春,男。被告王培,男。被告陈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顺贵与被告南阳市盛和果木烤鸭餐饮有限公司、王培、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顺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顺贵负担1340元,审 判 长  蒋 娜审 判 员  王锋旭人民陪审员  高贯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