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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94号原告:申某某,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田晓红,阜阳市颍州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