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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洪明与被执行人王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明,男,汉族,职业个体。被执行人王石,男,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明与被执行人王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石于2014年12月1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洪明人民币4,325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凤 彬执行员 刘 德 峰执行员 李 凤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慧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