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杰诉被告白井龙、张振才、孙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杰,白井龙,张振才,孙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90号原告王世杰,被告白井龙,被告张振才被告孙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杰诉被告白井龙、张振才、孙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扈广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