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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杰诉被告白井龙、张振才、孙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杰,白井龙,张振才,孙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90号原告王世杰,被告白井龙,被告张振才被告孙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杰诉被告白井龙、张振才、孙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扈广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