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裘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20号原告:裘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裘某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海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