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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裘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20号原告:裘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裘某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海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