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连法星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1-03
案件名称
陈东勤、阮细东等与何秋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东勤;阮细东;何秋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清连法星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反诉被告):陈东勤,女,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原告(反诉被告):阮细东,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系原告陈东勤的丈夫。被告(反诉原告):何秋娇,女,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东勤、阮细东诉被告何秋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同年12月8日,被告何秋娇提出反诉,本院予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勇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合并审理。2013年12月29日,原告陈东勤与被告何秋娇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致使双方受伤。同年12月31日,被告何秋娇娘家来人到村中为其出头,将原告阮细东扔到村前的水塘中,造成原告阮细东受伤。原告陈东勤、阮细东诉请被告何秋娇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诺基亚牌手机折价,共计3105.66元;被告何秋娇提出反诉,诉请原告陈东勤、阮细东赔偿人身名誉损失费10000元、医疗费及误工费2000元,共计1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抵扣双方的损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反诉原告)何秋娇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陈东勤、阮细东经济损失400元(当庭兑现);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东勤、阮细东负担,反诉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三、双方不能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梁勇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家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