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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绰号:马老虎),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南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辩护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4)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永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阳长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当选并担任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南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8年下半年,南门村准备在江流坝南桐关进行农民新村建设。范某某向马某某提出由其承建农民新村,马某某口头同意,并向范某某索要感谢费10万元,范某某承诺给7万元。2009年3月10日,马某某代表南门村与范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将该项目交由范某某承建。2009年3月中旬的一天,马某某在南桐关路边自己的长安车上,收受范某某给的感谢费7万元。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掌握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线索后,于2014年9月23日将马某某传唤到案,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9月24日马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以及结合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等,建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另查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向本院代为退赃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阳长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黑山镇南门村村委会主任选举结果表》、《村主任职责》、《土地使用权流转协议》、《土地流转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范某某、徐永忠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綦江区黑山镇南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全部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所得赃款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 雨代理审判员  赵俊杰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