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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张家界金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史开勇、郑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金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史开勇,郑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张家界金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58422-9,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武陵大道(武陵源国际度假酒店内)。法定代表人吴愈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震,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开勇,男,1972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郑茹,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金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开勇、郑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金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交清租金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金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金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张家界金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左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