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建与王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王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刘建。委托代理人刘冰烨,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燕。被告王雪。原告刘建诉被告王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对被告王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人民陪审员 蔡 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婷婷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