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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淑玲与徐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玲,徐生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张淑玲,女,44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徐生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玲诉被告徐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