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淑玲与徐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玲,徐生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张淑玲,女,44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徐生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玲诉被告徐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