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慧与被告曾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慧,曾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87号原告林慧,女,1968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狄霞萍,沙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春梅,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慧与被告曾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慧负担。审判员 陶瑞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