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海阳光分公司与方雨珍、肖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海阳光分公司,方雨珍,肖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476号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海阳光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光明大厦502号房之四。法定代理人姚某。委托代理人王建辉,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曼扬,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方雨珍,女,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肖惠明,男,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丽萍审判员 吴映君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