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7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永梅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梅,李因国,刘凤花,李因进,李因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719-9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梅。被执行人李因国。被执行人刘凤花。被执行人李因进。被执行人李因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3月4日以(2013)临罗商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李因进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阳路大地锐城小区房产一套,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因进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阳路大地锐城小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天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