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6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杜宝有与杜福利土地承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宝有,杜福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6098号原告杜宝有,男。被告杜福利,男。委托代理人:田万福,系辽宁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楠,系辽宁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宝有与被告杜福利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被告杜福利不服判决,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大民四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上述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立案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宝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矫日波审 判 员 阎立顺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江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