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岳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岳某,女,1986年6月15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郭某,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岳某预交),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雒文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