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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琴诉赵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琴,赵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曹琴,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1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赵虎,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琴诉被告赵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琴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琴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少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本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