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与薛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薛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38号原告申××。被告薛一×。原告申××与被告薛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佳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被告薛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诉称,原告于××××年××月与被告相识并同居共同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薛二×,××××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随着共同生活的��续,原告发现被告嗜赌成性,对家庭不管不顾,经常夜不归宿,孩子有病也不管。原告与孩子无依无靠,无奈原告于2014年8月与孩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在此期间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至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无牢固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由于被告赌博成性,对家庭不尽责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生育的儿子薛三×,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1000元,给付日期自2014年8月始,至孩子18周岁独立生活止;三、原、被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被告给付原告住宅困难补助费,计人民币50000元;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薛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因为孩子还小,离婚会给孩子造成影响,夫妻感情可以慢慢培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申××与被告薛一×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相识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子薛二×,××××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9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携子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庭审中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育有一子,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申××与被告薛一×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