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90年4月16日,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邓仕双,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5年7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