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428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日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