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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428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日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