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建卫申请执行张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卫,张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卫,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俊芳,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东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俊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郭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