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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学中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学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428号罪犯贾学中,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小学文化。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七月九日作出(2002)赤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学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951.70元(未赔偿)。宣判后,被告人贾学中没有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02)内刑一核字第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02年9月23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5)内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贾学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7)内刑减字第5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贾学中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〇一二年三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贾学中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贾学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学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3204.43元,获奖金851.67元。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15.90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贾学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学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