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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姜兆军与孟宪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兆军,孟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68-1号申请人:姜兆军,男。被申请人:孟宪章,男。本院于2015年1月1日作出(2015)莒民保字第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由日照市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顺发停车场内的鲁M9xx**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Mx**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李玉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