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与马友国、饶付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马友国,饶付玉,马立山,彭静,马小海,程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北端。负责人李有鑫,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茂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马友国。被告饶付玉。被告马立山。被告彭静。被告马小海。被告程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诉被告马友国、饶付玉、马立山、彭静、马小海、程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友国、饶付玉、马立山、彭静、马小海、程晓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马友国、饶付玉、马立山、彭静、马小海、程晓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效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续青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