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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1970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伙同王×1(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桥西西南角综合超市门口摊位上,销售盗版光盘。2014年4月2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将二人查获,当场从摊位上处起获光盘610张,从买盘人孙×处起获涉案光盘2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612张光盘均系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王×1、万×、王×2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收据、出版物审查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工作记录、被告人杨×的身份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当庭认罪,故本院对被告人杨×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人民币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仇春子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人民陪审员  秦 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