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绪根、许永飞与顾朝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绪根,许永飞,顾朝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许绪根,男,1974年3月2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人:许永飞,男,199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顾朝仓,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许绪根、许永飞因与被申请人顾朝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顾朝仓的皖XXXXXX**号变型拖拉机和一台“XXXXXXXX”牌挖掘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浙A×××××号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顾朝仓的皖XXXXXX**号变型拖拉机和一台“XXXXXXXX”牌挖掘机。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