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朱锋与朱辰酉、范孝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锋,朱辰酉,范孝敏,XX林,唐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相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朱锋。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辰酉。被告范孝敏。被告XX林。被告唐小妹。原告朱锋与被告朱辰酉、被告范孝敏、被告XX林、被告唐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因对被告朱辰酉、被告范孝敏、被告XX林、被告唐小妹适用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宁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邱玉芳、倪桂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辰酉、被告范孝敏、被告XX林、被告唐小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锋诉称,2014年1月22日,被告朱辰酉和被告XX林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2014年7月22日归还,到期不能一次性偿还,承担银行同期四倍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当场给付现金12万元,被告朱辰酉、被告XX林出具收条。另查,被告朱辰酉、被告范孝敏系夫妻关系,被告XX林、被告唐小妹也系夫妻关系。现还款期限届满,四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原告现在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朱辰酉、被告范孝敏、被告XX林、被告唐小妹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整(以1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7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另外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辰酉未作答辩。被告范孝敏未作答辩。被告XX林未作答辩。被告唐小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被告朱辰酉、被告XX林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朱辰酉向苏州市沧浪区朱锋借人民币现金拾贰万元整,借期为6个月,即从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7月22日止,本笔借款由全额担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一次性偿还,将有担保人负责,全额偿还,并承担四倍的银行利率”。被告朱辰酉、被告XX林在落款处借款人栏签字,被告朱辰酉并捺印。当日,被告朱辰酉、被告XX林共同向原告出具收条(在借条下方),载明今收到朱锋现金人民币拾贰万元整。另查明,被告朱辰酉与被告范孝敏于2010年12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XX林与被告唐小妹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庭审中,原告朱锋明确四被告均未归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举证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收条、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根据原告朱锋举证的借条和收条,可以证明被告朱辰酉、被告XX林共同向原告朱锋借款12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无证据证明被告方归还过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也予以否认,故被告朱辰酉、被告XX林应当向原告承担归还借款12万元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由于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仅为“如借款人到期不能一次性偿还,将有担保人负责,全额偿还,并承担四倍的银行利率”,但该约定对于由谁承担利息、是借款利息还是逾期还款利息等均不明确,应视为对于约定不明,故本院仅支持原告逾期还款的利息,即以1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7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由于被告范孝敏系被告朱辰酉的配偶,被告唐小妹系被告XX林的配偶,借款均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范孝敏、被告唐小妹应当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辰酉、被告范孝敏、被告XX林、被告唐小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答辩等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辰酉、被告XX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朱锋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7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范孝敏、被告唐小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二、驳回原告朱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969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839元,由被告朱辰酉、被告范孝敏、被告XX林、被告唐小妹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乔宁宁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人民陪审员 倪桂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宁 璐 来自